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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制度法律化提速:首个立法性决定亮相,备案审查法正酝酿

发布日期:2024-01-03 访问量: 来源:天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热点新闻,备案审查制度法律化提速:首个立法性决定亮相,备案审查法正酝酿

  报告称,已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值得关注的是,早在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统一的工作制度规范。

  在备案审查专门立法前,这一决定被法学界称为“小备案审查法”。注意到,这份决定草案共22条,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等内容,并对审查的具体程序、重点内容等作出细化规定。此外,草案还在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完善备案审查报告等机制上再迈一步。

  “从立法性决定积累经验到典型立法适时出台的立法阶段路径,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已有立法实践。”郑磊称,例如2018年的《人民陪审员法》,正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持续积累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

  注意到,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立法性的专门规定。有学者评价认为,这一决定的研究出台,具有正式立法铺垫的功能特点和阶段任务,为进一步酝酿备案审查法提供了心理基础和工作基础。

  与此同时,草案还特别提出“法规、司法解释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这一规定或将赋予备案审查意见和决定的普遍约束力,进一步增强纠错刚性。

  比如,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权利限制的做法被指为变相“连坐”制度,有违宪法精神。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指出,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在回应关于决定草案的有关情况时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也对出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提出任务要求,明确2023年制定出台该决定。

  草案明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要求,准确把握和阐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注意到,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袁有方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备案审查法的议案”(第281号),建议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蓝本,总结吸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尽早制定出台备案审查法。

  在推进合宪性审查方面,前述决定草案说明中称,将“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明确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超生即辞退”“捆绑式年检”等备案审查纠错案例进入公众视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近日,备案审查制度亦得以不断完善。要求“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郑磊表示,备案审查制度法律化提速,近年来,而且达到法律位阶的决定。“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上升为不仅具有法律效力,备案审查法正在酝酿。此份决定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工作办法》这一具有内部效力的重要文件。

  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备案审查具体工作,发现有规范性文件或其中有的规定问题,有权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制定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他认为,这一决定草案是“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专项要求的一项专题立法举措,从性质上来看是一份具有法律位阶的立法性决定,“虽然决定本身还不是典型的法律,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其监督对象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正因具有法律效力,这份决定草案也被法学界称为“小备案审查法”。“及时法律化、适时体系化,是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法宝。”郑磊表示,近年来,许多成熟的备案审查实践经验持续性地上升为公开的或内部的工作机制,并经此进一步升格为国家法律制度,“决定具有正式立法铺垫的功能特点和阶段任务,为更为精细化、更为体系化的备案审查法的酝酿和出台提供了心理基础和工作基础”。

  草案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确认有关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依法予以撤销,依法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TB天博(中国)官方网站热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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